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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1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保障金征缴的通告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6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2〕49号)和《徐州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办法》规定,现就2013年度开展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审核认定(简称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用人单位)
  
  参加年审对象为市区(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开发区、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包括所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年审内容
  
  年审的主要内容是:办理用人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核定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计征应缴纳保障金的人数。
  
  (三)年审材料
  
  用人单位到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需加盖单位鲜章)(到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或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xzcl.gov.cn);
  
  2、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提供《编制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企业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3、用人单位2012年度财务会计凭证中6月份和12月份发放从业人员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鲜章);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4、用人单位上年度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劳务派遣协议;
  
  6、用人单位在2012年度为从业残疾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对用人单位提供以上材料不齐或存在问题的,由各年审点工作人员将现场给予用人单位出具就业年审情况一次性告知单,明确告知其限时补办或纠正。
  
  (四)年审受理责任主体与职责范围
  
  市残联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中央、国家、部委、省直属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年审受理工作。
  
  各区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所:负责本区行政辖区内(除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年审对象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年审受理工作。
  
  (五)年审时间
  
  省政府第31号令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市区年审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6月30日前为责令限期集中年审时间,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处理。
  
  (六)市区残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点   

  二、保障金征缴
  
  (一)保障金征缴对象及计算方法
  
  依据省、市政府令规定:经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缴纳保障金;经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到1人的用人单位,可以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0%。
  
  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中央、国家、部委、省直属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参照市直用人单位标准执行。
  
  (二)保障金征缴机关与职责范围
  
  地税机关代征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为:各类纳税用人单位(纳税人、企业),非税社会福利机构,中央、国家、部委、省直属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及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财政部门代征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为: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直(或区直)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三)征缴时限
  
  地税机关代征保障金当年按月征缴,由纳税人分月申报缴纳;财政部门代征保障金于2013年9月30日前集中征缴。用人单位应主动到指定的代征机关(地税、财政部门)依法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保障金缴纳
  
  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和在岗的残疾人职工后,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向代征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后,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向代征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3.对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应缴纳保障金。
  
  4.对拒报或虚报用人情况(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申报或纠正,并重新审核认定及计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5.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催缴后仍不缴纳保障金的,依据相关法规,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缓缴及减免
  
  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者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地税机关批准。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徐州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财政局

                                  2013年1月22日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3-10-1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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