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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持有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分级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指导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将其负责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委托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直单位,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本单位直属福利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可计入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数内。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照顾。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也可会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社会招收。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职称评定、生活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额按照差额人数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中、省直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行署)、县(市、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其中企业、经费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收缴。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当在年底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机构填报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与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逾期不报的单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发出《残疾就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当按缴款通知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纳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担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照顾。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十四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直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本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按本规定负责本系统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招待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宣传题纲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9年6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2号令《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以下简称《就业规定》),并于今年6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残疾人及其亲友盼望已久的喜事。《就业规定》政策性强。它的实施,对于改善我省残疾人就业状况,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两个文明建设,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意义
  
  1.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党和政府为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所采取的战略性措施。
  
  我省有各类残疾人130万,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51%。涉及到全省近六分之一的家庭,残疾人由于受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环境的障碍,其就业状况和生活水平远低于社会的平均水平,绝大多数残疾人生活靠亲属、集体或国家供养,他们在参与社会实践、享受精神和物质生活等方面,与健全人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最为困难的群体。在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由温饱向小康过渡阶段,如何帮助这一特殊困难群体摆脱生活困境,使他们和全国人民一道共享社会发展的物质文化成果,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社会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广大残疾人及亲属的生活,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正是党和政府为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所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它不仅可以使残疾人自食其力,而且可以减轻国家负担和解除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起到"就业一人、解放一家、稳定一片"的效果,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在人权问题上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2.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体现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马克思说过,劳动是人类的第一需要,是人类谋生的基本手段。生存权、劳动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残疾人也和健全人一样,有劳动的权利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虽然他们生理上存在某方面的缺陷,但他们大多数人的头脑是健全的,他们渴望平等参与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一份力量。然而由于社会上还存在着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他们的劳动权利和愿望往往难以实现,特别是在当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就业竞争机制的形势下,给残疾人就业又增加了新的难度,使他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况。在企业实行劳动力优化组合的过程中,下岗的对象首先是残疾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他们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扶持措施,他们就会成为永久的失业者。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党和政府贯彻宪法精神,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体现。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体现,而且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残疾,是人类发展进步不可避免的。残疾人是不幸的,他们是社会的奉献者。没有先天畸形、弱智,人类不可能懂得优生和近亲不能通婚;没有工业、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就没有安全作业规章和安全交通法规、科学救护方法。正是由于一部分人的残疾换来了更多人的躯体、心智的健全,人类发展到高度文明的今天不能再把残疾人做为负担拒之于社会的门外,而应把他们做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残疾人问题不仅残疾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解决残疾人问题单纯依靠政府不行,推给残疾人家庭更不行,社会问题必须由全社会共同分担解决,这不仅是对社会奉献的补偿,而且是社会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3.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
  
  残疾人问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建国以来,国家主要采取兴办福利企业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残疾人就业需求的增加,福利企业已难以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优势越来越小。一方面,由于福利企业设备陈旧,人才缺乏,产品落后,难于适应市场的要求,许多福利企业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在其中就业的残疾人的状况很不理想,一部分已就业的残疾人下岗待业;另一方面,随着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康复、教育状况的改善,很多残疾人功能得以恢复和补偿,文化水平得以提高,使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又不断增加,就业矛盾愈来愈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福利企业已解决不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国家也难以承受这种经济负担。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社会各单位来共同承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既能为残疾人提供各种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又便于残疾人就近就地就业和健全人的交流,还可能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提高公众的助残友爱意识。现在,无论是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都普遍采用这种做法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而且其安排的比例均规定在2%-7%之间。因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是被世界公认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最好办法,也是残疾人就业的根本途径。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是某个部门和个人的行为,而是国家和政府以法律形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社会各单位必须自觉执行。
  
  残疾人事业是文明的事业,崇高的事业。江泽民书记讲过:"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意事业的一部分,残疾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对整个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全社会重视残疾人事业,给残疾人温暖,是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内容。"我们希望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我省的残疾人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3-10-1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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