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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韶关市职工补充工伤保险统筹的通知

                  韶劳社〔2008〕171号
  
  各用人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鉴于目前我市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单位职工因工伤残带来的赔偿风险,以单位形式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了职工补充工伤保险,这种形式投保分散、保费标准偏高、待遇标准偏低、商业保险公司赔付风险也较大。为了整合补充工伤保险资源,提高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统一。管理的职工补充工伤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按月与工伤保险费同时缴纳,由地税部门同时征收,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管理。补充工伤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三、补充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为基础,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为0.5%至1.0%(不含1.0)的,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为1.0%至1.5%(不含1.5%)的,按每人每月7元缴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为达到1.5%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
  
  四、补充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1、住院伙食补贴;
  
  2、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3、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4、转院治疗所需交通、食宿费用;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伤职工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二)工伤职工经过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
  
  (三)工伤职工经过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残疾等级评定,并达到一至十级残疾的;
  
  (四)参保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无欠缴情况。
  
  六、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级残疾为8万元,二级残疾为7.2万元,三级残疾为6.4万元,四级残疾为5.6万元,五级残疾为4.8万元,六级残疾为4万元,七级残疾为3.2万元,八级残疾为2.4万元,九级残疾为1.6万元,十级残疾为0.8万元。
  
  七、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与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一并划入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八、为了降低补充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风险,补充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运作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各负其责。
  
  九、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3-5-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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