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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等(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是省委省政府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多重因素影响,企业特别是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积极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的预防处理工作,既是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
  
  二、依法指导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
  
  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应当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坚持信息公开、提前告知、平等协商、妥善安置的原则,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劳资合作共赢与可持续发展。
  
  (一)信息公开与提前告知。企业转型升级前应向劳动者说明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等,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前如实告知劳动者,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依法制定工作方案。企业应根据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人员状况;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特殊人员处理办法等。制定工作方案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后,新企业承继了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由企业提供免费交通工具接送,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企业转型升级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企业升级改制前职工的入职时间或在本企业工作年限。
  
  (四)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企业转型升级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含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应在转型升级前,依法补发、清缴。
  
  (五)特殊人员处理。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
  
  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由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一)加强政策指导与宣传,引导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充分协商依法维权。建立企业转型升级依法报告制度和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实现动态监控。企业预防处理劳资纠纷的情况纳入企业用工守法诚信档案,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提高企业自主化解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促进劳资双方沟通协商的作用,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努力将劳资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
  
  (三)建立完善企业外部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就近处理纠纷的功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网络,建立突发性、集体性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将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
  
  (四)公正便捷处理劳动争议,提升劳动仲裁案件处理效能。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引导双方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依法处理,采取简便灵活的方式,优先受理、优先开庭、优先审结,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畅通举报投诉和信访渠道,发挥劳动监察网格监管作用,加大执法力度,实行重点监控和纠纷排查。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群体性事件平稳、可控。
  
  (六)构建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发挥共同预防化解劳资纠纷的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协调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税务、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单位,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对出现重大劳资纠纷的,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到场妥善处理。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防止不当炒作。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3-4-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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