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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二审稿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进入二审综合一审意见进行修改: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立法备受关注,是否要强制全民参保、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是否统筹使用成为争议焦点。昨日,医保条例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二审,对以下两个问题作出规定――不再硬性规定全民强制参保,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实行统筹使用,而是“分别建账,独立核算”。此外,修改后的草案还规定每年要“晒”医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特设“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监督医保基金。
  
  二次审议稿:
  
  全民强制参保的规定被修改,不再强制要求参保,街道和学校不再承担征保责。
  
  不再规定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核算,而是“分别建账,独立核算”。
  
  规定每年要“晒”医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设“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监督医保基金。
  
  关注点1:
  
  全民强制参保规定被修改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在一审时,曾有全民强制参保的明确规定,要求“在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但这种“强制全民医保”的规定在此前征求意见以及网上立法听证时引起了强烈争议。记者注意到,医保条例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相应修改,全民强制参保的规定被“技术处理”了。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翔在相关说明中介绍,全民医保是医保制度的发展方向,条例应体现这一方向,但上位法只硬性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未强制规定其他人员必须参加医保。若广州市地方立法强制除职工外的其他人员参保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据此,草案对本条例作了相应修改。
  
  草案修改后规定,下列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除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农村居民;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虽然修改后的草案条文中去掉了全民参保的刚性表述,但全民参保仍旧是医保制度的大方向和基本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陈小清如此解释。
  
  关注点2: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独立核算
  
  医保条例草案在一审时规定,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统筹使用,统一核算。但此点也引起许多反对的声音。有意见认为,从保护参保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两基金应分别建账,不能强行统筹而损害职工的利益,要通过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各方权益。
  
  记者获悉,省人社厅也不赞成两个基金“统筹使用、统一核算”,原因在于居民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与待遇标准差别大,而且居民医保由政府承担有关补贴义务,两类基金统筹使用对职工参保人明显不公平,也容易混淆政府责任与用人单位、个人的责任。
  
  另一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在略有结余,但这是一种结构性结余,目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大多数处于劳动年龄阶段,正在缴费并且所需医疗费用少,随着人口老龄化,退休职工将越来越多,基本医疗费用将大幅增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将面临较大压力,目前的结余是为未来支付风险作准备的。
  
  对此,草案作了相应修改,规定“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
  
  关注点3:
  
  每年要晒医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网友认为,社会医疗保险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支付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政策不仅要具有专业性,更要体现社会性,反应群众的合理诉求,建议在现有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之下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参与医保决策和监督。
  
  对此,草案规定,本市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卫生专家、社会保险专家和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运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章时,应当征求其意见,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有权对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草案还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管理和运营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关注点4:
  
  缴费年限越长享受待遇越高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翔介绍,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当年缴费当年享受待遇,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不利于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影响了城乡居民的持续参保率。因此,为激励城乡居民持续参保,提高其待遇水平,建议建立对持续参保缴费人员的激励机制,如可以根据持续参保缴费的年限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据了解,广州市目前已有这方面的措施,如居民持续两年参保缴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比例增加5%。为此,草案增加条款规定:“为鼓励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年度持续参保缴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分梯次适度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持续缴费的支付比例应当高于非持续缴费的,持续缴费时间长的支付比例应当高于持续缴费时间短的。”
  
  其他修改
  
  学生不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草案修改后还将此前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的条款删除。对此,省人社厅认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是以在职职工为参保主体,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的确定考虑到了这一群体年龄结构、身体健康状况和劳动年限等因素,学生尚未达到劳动年龄,如其6岁开始缴费,按目前的最低缴费年限,则该学生只需缴费到21岁就可以在退休后直接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这将给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带来巨大风险。
  
  据此,草案明确规定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只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不能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有意见认为,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有必要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余款的归属问题。
  
  为此,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死亡的,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交付给其继承人。
  
  提高社区医院就诊费用支付比例
  
  有意见认为,医保参保人原则上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既便民,又可节约医疗资源,因此应当鼓励疏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在医保支付比例上有所倾斜,适当提高社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
  
  为此,草案新增条款,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草案规定,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应当高于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
  
  此外,草案要求,政府部门如果需要调整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月)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应当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并说明调整理由和依据。调整方案的公示期不少于二个月。提出调整方案的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3-2-27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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