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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征缴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64号)的有关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总费率为7.6%,其中单位费率为5.6%,个人费率为2%;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可选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5.1%缴纳,个人不缴费,不设立个人账户。
  
  二、生育保险
  
  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
  
  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标准核定;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标准核定。单位缴费费率为0.9%,个人不缴费。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9日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3-1-1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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