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利用工单位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由于派遣合同的约定形成了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两个不同层次上共同行使用人单位的职能,这一点能中国劳动关系网对劳务派遣的定义已经很好地阐述清楚了。这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在不同层次之间的职能分工,因为不同层次的单位行政机构之间不具有独立性。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的用人单位,通过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合同以及与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将用工管理权让渡给用工单位,使得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行使和履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只是行使部分的用人职能,其中,用工单位只行使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保护受派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负担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职能,而其他用人职能则由派遣机构行使。这两部分职能的有机综合才构成一个用人单位的完整的用人职能。在这里,被派遣劳动者只是在生产过程中与用工单位的生产资料进行结合,用工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是实际上的用人单位;派遣机构不组织和管理劳动过程,只是负责录用和管理派遣员工,但并不安排受派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因而只是名义上的用人单位。在这两个层次的用人单位间还存在着一相关的委托代理关系,即派遣机构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代理实施部分劳动管理的事务。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3-23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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