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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方式的特征——政府与企业的监管缺位特征

   在全球化背景下,发达国家的企业通过向境外无工会组织的国家或地区转移资本,目的是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弹性,而我国地方政府利用低成本劳动力吸引国外资本和相关产业的策略使得非典型雇;佣方式在国内企业中迅速发展。内资企业对北典型雇佣方式的模仿速度极快,大量,中小企业在实践着多元化的雇佣方式;中国企业的劳动关系未经过西方市场经济的逐步演变过程就进入了全球化竞争时代;开始发展各种非典型雇佣关系,雇佣方式的多元化格局更加明显。
   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实践非典型雇佣方式的环境和条件与西方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我国企业是在无参照的前提下发展各种形式的非典型雇佣方式的,缺少被全社会普遍认可的统一的用工标准,没有成熟的集体谈判机制可供模仿。雇佣方式的多元化,使得市场机制之外的公共力量对劳动者的救助与保护是极其有限的。劳动法调整遭遇“真空”状态,由于适用范围的限制,使其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等保护不力的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企业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多样化,用工形式多样、松散、难以管理。政府部门1、行业组织、卫会、企业、员工及相关法律部门都缺少必要的经验,更缺少必要的处理依据,尤其是法律依据和规范化的契约相当缺乏,劳动关系运行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较大。
   我国在2008年颁布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即是为改变这种非标准化雇佣方式缺少控制的状态,为危机边后的有效干预奠定了基础。《劳动合同法》从不同侧面对企业雇佣关系作出于规定,旨在通过汲取传统雇佣方式和非典型雇佣方式的优点并克服其不利因素以达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例如,通过鼓励创新型的劳动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建立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通过重新塑造工会的功能确保非典型雇佣方式的良性发展,通过对劳务派遣的详细规定,以及世界各国对劳务派遣的法律定义的不断完善来引导其逐步走向规范,。

  参考阅读:代办社会保险 广州代办社保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2-3-2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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