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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有关劳务派遣公司的补偿问题

 

问题:

  我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其他单位工作。和该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月至4月份我的工资一直由该劳派公司核发,在2011年4月份我朋友和用人单位直接建立了业务外包关系,4月份之后的收入由用人单位直接以外包费用结算,劳派公司未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一直为我按月缴纳社保,直到合同期满。现在我向劳动部门申诉要求该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期内从2011年4月至12月份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这样的要求合法吗?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的依据?
  
  补充:外包业务之后,和派遣期间的工作内容相同。薪酬也是按照外包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只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社保基数按时给我朋友缴纳社保。做事为由一直拒发工资,甚至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劳务派遣中心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

 





专家解答

  原则上,一个诉讼进行或者权利的主张是不能从中受益。因此,要判断你的主张是否合法,首先应看你权利主张的依据。
  
  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你和用人单位建立了业务外包关系而没有在和劳务派遣公司履行相应的劳务派遣合约,如果你要主张相应最低生活保障公司,那应该会要审查是否有履行劳务派遣的工作、你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等因素考虑。如果有缴纳社保,那么应会存在计算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但是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则综合看你朋友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尚不清楚用人单位是如何解释其绕过劳务派遣公司而同你直接形成外包关系的,因为这样的操作必然损害劳务派遣公司的利益,而这里或许还涉及你朋友从事外包工作的时候,是否有和用人单位就这个问题达成什么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