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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合同到期后的赔偿金

 

问题:

我于7月6日问过以下问题:

我于2004年8月1日与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于当日被派遣到A公司,期间每2年更新一次合同,最新的合同将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A公司决定不再续签,请问

1。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也计算在补偿金内?

2。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工作年限怎么算?从2008年1月1日算起?还是从最新的合同签署日2008年8月1日算起?,我能拿到几个月的补偿金?

您7月7日给我的回答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每满1年算1个月,至7月31日,补偿3个月工资。]

现我想再问一下,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是得不到任何补偿的吗?我看[劳动合同法]上注明该法实施以前的情况参照旧的劳动法,旧的劳动法在派遣员工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情况是如何判定补偿标准和范围的。

谢谢。





专家解答

  
经济补偿仅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才有,之前没有按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不续签就是自然终止,没有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