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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工作的企业超出标准工时的补充

 

问题: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快三年了,因为公司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是每星期工作六天,休息一天。超出标准工时制的时间,公司答应会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调休或补偿,我们员工是同意的。工作一年以后我们员工算了一下,已经超出标准工时制很多时间,而且公司也没有给予调休。我们就向公司提出对具体超出的时间要求给予补偿,但是公司以种种的理由迟迟不给予答复。公司还通过律师的帮助,针对这个问题公司对员工的工资结构作了调整,从工资中划出了一部分说是做为周六上班加班补贴。采取控制周六上班,对于公司这种变相降工资行为,我接受不了就提出了辞职。辞职后我向公司要求把超出标准工时制的时间补偿给我,公司领导说现在还不能答复我,结算也要和公司在职员工统一结算。具体要等到新的工资结构调整后的情况才能给予答复,如果实行的正常,就说以前公司工作时间安排的不合理,周六不应该来,按照现在实行的工资结构调整情况和以前对比,超出的时间已经付过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超出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要求补偿,补偿的方法有哪些?是按照加班进行补偿吗?我咨询的问题请您们尽快给我答复。谢谢!还有一个问题是加班费的结算,是不是可以按基本工资,就是当地最低保障工资的1、5倍计算。如果这样的话加班还没有我正常上班的小时工资高,因为我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谢谢!





专家解答

  公司做法不合法,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你们的实发工资(也就是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来计算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