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项目新闻
何去何从:十字路口下的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二等公民

近日,中国移动济南分公司在济南市铭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举行了一次现场测试。一批求职者经考试合格后,成为移动公司的话务员。

特别之处在于,这批新员工真正的东家,实际上是负责招聘的铭源公司,而非付给他们薪水的移动公司。他们与铭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后者将为其管理个人档案,以及在出现劳务纠纷时代理其维权事宜。作为人员招聘和管理的酬劳,移动公司为每名员工向铭源支付派遣费。

这一用工形式,就是在年初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繁荣起来的劳务派遣。

在大多数使用劳务派遣制员工的企业内部,劳务工的工资水平明显低于正式员工。因此劳务派遣被视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钻空子”的捷径。而在劳务工中间也流行一种说法,认为他们这个群体是企业里的“二等公民”。

在同一企业内出现了两种身份,这一现象合理吗?一位业内人士认为,“钻空子”之说不成立,只要程序合法,企业有权利选择相对节约成本的一种用人方式,来实现它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另一种意见提出,劳务派遣是实现人力资源社会化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劳务派遣能够对社会剩余劳动力进行合理分流,把求职者派遣到合适的岗位上工作。”铭源公司经理安宝兴,对自己从事的行业充满了自豪感。

而包括经营者和务工者在内的第三种意见认为,比起不签合同、没有社保的临时用工和短期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实际上是改善了务工者的保障条件。济南市就业办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5月,由民办劳务中介机构安排就业并缴纳五险的人数达到31624人。

济南市就业办职业介绍与培训处的潘建斌告诉记者,在济南,劳务派遣行业虽然没有北京、上海等城市那样发达,但政府的支持态度很明确,市场亦进入了规范化和开放化的阶段,只是新事物刚起步,难免出现质疑之声。

一个阳光产业班雪最初从事劳务派遣行业的时候,是在2006年底。她创办的济南华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当时业务不太顺利,市场需求平淡。劳务派遣会在2008年出现火爆局面,对于班雪来说纯属意外,她笑称在选择这一行时,“完全没有预料到《劳动合同法》这根长长的杠杆。”

这根杠杆让班雪看到了这个行业存在的价值。“我始终认为它是一个阳光产业。”目前班雪接到的最大业务是一次性派遣五六百人,多数是一两百人,已经渐有规模。“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其实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件好事。”班雪说,劳务派遣可以给企业节约大量的招聘成本和培训成本,减少用工和管理风险。协调季节性用工问题,派遣公司也很有优势。而对于通常被视为相对弱势的务工者群体,班雪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应该看作是务工者的“娘家”。她举例说,求职者随时可以踏进这个大门,从提供咨询到实现就业全程都是免费的;公司对于接收派遣员工的企业会进行考察和筛选,安全系数显然要高于求职者自谋职业。同时班雪也在考虑建立工会,以便更好地为派遣员工进行维权。

发展初期的困境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近两年,班雪的确与员工产生过一些误会。窥一斑而见全豹,从济南市几家人力资源中介公司的经历中,可以看到劳务派遣行业目前面临的困境。

困境首先来自少数企业的欺骗性做法。当接收企业不能兑现承诺(例如生活条件、工资待遇等),矛盾就直接转移到了派遣公司的头上。班雪的公司经历的纠纷是由于接收企业提供的伙食和住宿条件与事先的承诺不符而引发的。最终这个误会虽然得到澄清,但班雪一直将其作为前车之鉴。她在事后进行了检讨:“我们还是有责任,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应该考察得更详细一些。”第二个困境在于,各地对于企业为员工交付社会保险的要求不一致。按照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五险(农民工只缴纳工伤和医疗两险)。但据业内人士透露,许多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都涉及市外甚至省外,但各地定下的标准不一致,使社保一项遭遇了执行困境。

班雪透露,目前在劳务派遣行业内部能够接触到一些“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解决办法,但这一矛盾,仍然需要由全国范围内的统筹来化解。

走上正轨还需多方致力

潘建斌表示,劳务派遣行业的积极社会效果,已经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肯定,省内和济南市采取的开放和扶持态度十分明确。为进一步规范整个人力资源中介行业,济南市劳动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审批工作,对于符合审批程序中要求中介机构达到的硬件条件,会加大执行力度。他说,当务之急不是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一味进行打压,而是如何为行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从业者普遍认为,劳务派遣这个行业想要走上正轨,需要从业者之间建立一个相互交流、资源共享的平台,真正实现社会化和专业化。在此,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没有凸显出来,是导致济南市场上人力资源公司孤军奋战、无法实现整体突围的原因之一。为避免法律在实施中遭遇的尴尬和无奈,在全国性的实施细则出台之前,行业内部需要的一个细化执行标准,也许正是行业协会需要致力的范畴。


作者: 来源: 南方日报 时间: 2008-08-21

中国劳动关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
凡本网的所有原创作品,包括标有“中国劳动关系网”版权LOGO的图片,版权均属于中国劳动关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和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您因版权等问题需与本网联络,请在15日内联系junbo@hr6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