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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在职职工年底全进医保 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

今年年底前,南京所有在职职工将全部进医保。日前,《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根据此新政策,南京所有在职职工年底前都必须进医保,同时,职工失业后个人账户还可继续使用。

在职职工强制进医保

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今后如果想玩猫腻不给职工参保将是不可能的了。新政策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南京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已经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省级养老统筹的在宁单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08年年底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目前仍未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在今年年底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2008年年底前仍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的社会保险基数代扣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中止手续后,就业转失业人员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大病待遇;当其重新就业时,在新录用单位续办参保手续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大病待遇。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各统筹地区间流动,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职工调离本市,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后,可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职工从外地调入本市的,按规定重新办理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这是参保职工比较关心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月基本养老保险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其中,月划账金额低于50元的(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50元/月;70周岁以上退休(职)人员月划账金额低于60元的,补足到6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月划账金额低于70元的,补足到70元/月。

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如在职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足的,需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补足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当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凡不足上述缴费年限规定的,需在退休时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补足所差最长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从其最后一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计算。


作者: 来源: 金陵晚报 时间: 20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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