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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人员就业 低保待遇顺延半年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辛苦工作一个月,得到的微薄薪水刚刚和“吃”低保持平,而且低保户还有很多其他的政府福利,两相权衡,干脆就不就业选择吃低保。这是目前低保户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为此,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城市低保人群在实现就业之后,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

如何让徘徊在低保和工作之间的低保户摆脱低保诱惑重新就业,一直是政府的一块心病。为此,省政府首次提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 (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积极扶持创业是政府就业政策新动向。“通知”称,2008年~2012年政府力争每年扶持10万名城乡劳动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50万人左右。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链接

大学生创业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与招用的广东省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复员退役

军人创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青年创业

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万至2万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


作者: 来源: 广州日报 时间: 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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