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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实习生不能超过职工总数

本报讯 记者崔朝阳报道:《广东省就业促进条例》(送审稿)近日在省法制办网站(http://www.fzb.gd.gov.cn/)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草案,失地农民就业、企业滥用实习生以及外国人就业等将得到保障或规范。该条例已纳入省人大今年立法计划。

制度保障失地农民就业

目前广东的失地农民有近300万人,其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近100万人。由于技能低、扶持政策不明确,具有刚性的约束机制欠缺等原因,农民失地即失业的现象比较普遍。条例(草案)设立了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明确了对失地农民就业的相关政府责任,对受益企业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确保被征用土地且有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因土地征用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实习生超量企业受罚

目前,企业多招、滥招实习学生现象严重,有的服务性企业甚至100%使用实习学生,而且超时工作、劳动卫生安全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现象严重。

条例(草案)对此作出了规范:实行企业使用实习学生数量调控制度,企业使用实习学生数量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30%,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制订。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实习学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每超过一人处以500元的标准罚款。

实习学生是指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到企业实习的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

招用外国人应缴纳就业金

条例(草案)的另一亮点是,建立招用外国人就业金制度。

条例(草案)借鉴新加坡实行分类调控并征收就业金、香港对家庭雇工征收就业调剂金等做法,对招用外国人应缴纳“就业金”作出相关规定。就业金的征收标准与岗位技术性和拟招用的外国人的技能水平挂钩,以引导和推动企业招用广东经济建设急需的高素质人才,调控一般劳动力来粤就业给广东城乡居民就业带来的冲击。


作者: 来源: 羊城晚报 时间: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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