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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

劳务派遣者有参加工会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我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因此,派遣单位雇佣了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派遣工有权组织并参加该基层工会委员会。虽然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在派遣单位组织和参加工会,但劳务派遣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的特征决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突出表现在派遣单位工会的组建难和作用发挥难。
   (1)派遣单位工会组建难。由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流动性大,其工作具有短期性,而且,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不确定,分散在各处,彼此难有凝聚力,组建工会的难度相当大。
   (2)派遣单位工会作用发挥难。派遣单位工会的作用难以发挥的原因主要在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甚至是否有工可做,都是由用工单位决定的,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只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的工会难以据此对用工单位的内部事务进行干预。而且,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缺乏长期与紧密的雇佣关系,两者的关系由于提供劳务的对象和地点的原因非常疏离,派遣单位工会为派遣工维权的动力不足。同一派遣单位属下的派遣工各不相同,从无特殊技能的蓝领工人到有专业技能的白领阶层都有,这些劳动者之间区别很大缺乏共同的利益诉求,很难形成团体力量与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工会的重要作用是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由于派遣单位主会的局限性,以及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都是用工单位提供的,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加入用工单位工会其的作用会更加大。
   派遣工既可以在与之有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参加和组织工会,也可以在其从事生产劳动的用工单位处参加和组织工会。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清,所以在用工单位处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法理依据在法律中还欠缺。实践中,对比较规范的派遣单位,可建立工会,吸收派遣工人会,并将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会员组成一个工会小组或分工会,作为团体会员委托用工单位工会统一管理占对不具备建立工会条件的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工会应当积极主动吸收派遣工人会。2004年底,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明确要求“凡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从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工,无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气”。《通知》还明确了劳务工人会的三种操作方式:①劳务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工会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其会籍由用人单位工会管理。②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务公司已经成立工会的,劳务工可参加其工会组织,并由劳务公司工会把这部分劳务工会籍关系转接到用工单位,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工会要依据事实劳动关系,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③跨省劳务输出地(单位)工会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的,由输出地(单位)工会向用工单位转接会员组织关系。
   劳动者组织起来形成团体力量,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以改善劳动条件,是劳动者改变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防止其处于任人宰割的弱势地位,保护其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入工会对维护派遣工权益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派遣单位工会具有一定局限性,被派遣劳动者加入用工单位工会,将对其利益维护有显著作用。而且,由于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分离,为防止被派遣劳动者在加入工会问题上遭遇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互相扯皮,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加人工会的选择权就具有了较大的现实意义。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论是用工单位工会还是派遣单位工会,均有权也有义务出面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2-4-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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