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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者必须是合法的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必须是法律上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合法的劳动者;
   合法劳动者的标准详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中。
   (1)劳动者的年龄标准。一般来说,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劳动法》规定16周岁为劳动者的就业年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徙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除此之外,招用不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使用童工,是违法的。退休年龄是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年龄。目前,我国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方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身份标准。某些具有特殊身份的劳动者虽然具有劳动能力,也符合就业年龄,但由于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因此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要注意的是,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主要是以传统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为调整对象的,调整的劳动关系为单一性的关系。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泵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只能同时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随着形势的发展,由于用人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转型时期的复杂性,出现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和内退职工隐性就业的问题。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承认了多重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一其他单位职工时,也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这部分职工被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而劳务派遣员工与这部分职工的性质不同,他们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务员、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同样,这部分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有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在校学生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2-4-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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