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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

特殊形式的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外商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代表处或办事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办事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按照业务性质,报当地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但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教育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当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办事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主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须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应按1981年4月7日公安部、外交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贸部联合签发的[81]公发(政)48号文件规定穷理,原则上不得雇佣第三国人员和在华没有正式户口的中国人。但如遇特殊情况,经征得当地外事服务部门或劳动部门的同意,也可以聘用第三国公民或港澳地区人员。"
   一般情况下,由于办事处不是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因此不具备招工的资格,需要通过人才派遣公司一类的机构或其他中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招工后再输送至办事处工作,其劳动关系与派遣公司建立,“五金”也由派遣公司缴纳。当然,由此产生的费用是由办事处支付给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缴至相关机构(如社保中心、公积金中心等)。
   如果劳动者不是通过涉外劳务机构进入中国代表处工作,则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当然不受劳动法调整,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之事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有关报酬等事项可以依照我国民法有关雇佣等法规来追偿。
   大使馆、国际组织招用劳动者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外国企业(以及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等”)常驻代表机构招用员工,应该由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派遣员工。《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规定,外国企业等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等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叫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他代表机构、国际组织招用员工,由外事服务单位向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他代表机构、国际组织派遣员工。根据有关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京政发[1991]70号),向各国驻华大使馆、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或个人)提供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介绍。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2-4-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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