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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企业管理特征——劳动力资本的二次让渡

   在劳务派遣过程当中,劳动力资本的产权权能发生了分离。与人力资本交易一般形态相似,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虽然拥有对劳动力资本的法定上的所有权,但是需要在实际中将使用、收益等其他的权能进行让渡;与人力资本交易一般形态不同的是,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力资本的权能不是直接地转让给了使用主体,而是首先将其转让给人才中介〈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作为劳动力资本的法定所有者与派遣机构达成交易契约之后,派遣机构再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交易关系,从而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进行工作。
   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通过订立不定期的劳动合同或是订立定期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派遣机构作为雇主一方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劳动法土的权利,如招工权、辞退权、分配权、用人权等。除劳动合同外,劳务派遣的两个用工单位间还存在着商务合同,有的学者将劳务派遣界定为劳动力的公司间交易,即由专业公司招募劳动人员,再向用人单位派遣,因此认为劳务派遣关系是一种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商务关系。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间签订派遣协议,该协议为商务的、有偿的合同。通过一系列合约的安排,派遣员工给付劳务的利益直接归属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将使用派遣劳动者的报酬支付给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将该报酬的一部分作为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也有人认为劳务派遣协议有与"转租合同"相类似的性质。"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者派遣合同,是派遣公司把雇佣的派遣劳动者提供给用人单位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合同。可见劳动者派遣合同有与‘转租合同'类似的性质。当然,由于雇佣合同具有身份从属的性质,所以派遣行为有必要征得被派遣劳动者的同意。劳务派遣与劳动力租赁的雇佣一样,因为其对象是人,所以有必要与劳动者本人达成一致。可见,与"转租"相类似的劳务派遣位于类似"租赁合同"的雇佣合同的延长线上,两者在以劳动力的使用收益(利用权)为目的这一点上是共通的。
  

  参考阅读:广州代办社保 广州代买社保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2-3-2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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