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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六年后能否索要加班工资?

退休职工李天俊在退休六年后,状告原单位索要其在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因超过仲裁时效原告李天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今天,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原告李天俊从1999年1月起在被告葛洲坝一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02年5月原告李天俊从该公司退休。2008年9月7日,原告李天俊提出索要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原单位不同意,原告遂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8年9月12日以"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已过时效"为由作出[2008年]宜劳仲不字第071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今年9月17日,原告李天俊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葛洲坝一公司支付双休加班34194.87元,法定节假日双休工资3199.77元,合计37394.64元。2、由被告葛洲坝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院经审理认为,据原告李天俊诉称从1999年1月起在被告葛洲坝一公司四川鱼跳外营点从事电工工作,直到2002年5月退休,其一直没有休息,被告葛洲坝一公司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对此情况原告李天俊应该清楚知道。据此,无论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还是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即"从工资拖欠事实发生之日起算"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告李天俊的诉请均已超过仲裁时效。且原告李天俊没有提供其"有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证据支持其诉请,故原告李天俊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胜诉权。该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天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