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及中央、省驻揭各用人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揭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残疾人联合会将于2014年4月份至7月份对各用人单位2013年度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审。现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及外地驻揭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及地点
年审时间:2014年4月1日至7月31日。
年审地点: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市机关办公大院后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2楼25号窗口(市残联综合业务窗口)
联系电话:8256863 联系人:刘树潮
三、年审手续及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填写完备的《揭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简称《年审表》)及有效证明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相关材料(提供材料都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年审手续,未领取《年审表》的用人单位,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综合业务窗口领取。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2、残疾人职工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经审核属已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揭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通知书》;属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揭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保障金征收事项
(一)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二)保障金按年度征收
各用人单位按市残疾人服务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对超过缴交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