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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201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凡未按法规规定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保障金制度,现将2014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茂单位。
  
  二、年审时间:2014年5月4日至7月31日。
  
  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经管残联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三、年审管理
  
  (一)驻茂中央、省属、市直、茂南区用人单位年审工作,统一由茂名市残联组织实施,由茂名市残联年审服务窗口办理。
  
  (二)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电白区所属用人单位年审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残联负责年审。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年审申报
  
  详情可致电当地残联咨询。
  
  (二)实体年审大厅申报
  
  到实体年审大厅申报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需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复印件须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填写好《茂名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2、上年度报市统计局的《劳动情况》I-202表。
  
  3、上年度1、6、12月用人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工资表(装订在会计凭证内的工资单原件或复印件)。
  
  4、上年度1、6、12月用人单位经地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
  
  已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1、在岗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填写好《在职残疾员工花名册》。
  
  2、经劳动部门签证的在岗残疾职工《广东省劳动合同》原件。
  
  3、上年度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清单和社保局加盖公章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
  
  五、保障金缴纳: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也可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与地税签订ETS扣款协议。逾期未缴纳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审并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年审地址、电话:
  
  茂名市残联(含茂南区)年审地址:茂名市光华北路209号。电话:2905012、3938982
  
  信宜市残联年审地址:信宜市新兴路108号。电话:8877369
  
  高州市残联年审地址:高州市中山路73号。电话:6666368
  
  化州市残联年审地址:化州市下街西路。电话:7280833
  
  电白区残联年审地址:1、水东镇东阳南街114号。电话:5287185。
  
  2、原茂港区人民政府大楼161办公室。电话:2682073
  
  七、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8日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4-12-1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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