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和《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258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年审时间、地点
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地址见附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三、年审核定
1、区、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各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及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并依据市物价局宁价费[2013]62号批复,按照2008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即36092元计算应征数。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的征收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同时,向单位出具《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照《通知单》上核定的金额,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2、单位办理年审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完成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该表可在南京市残联网站公告栏下载,网址:www.njcl.gov.cn);
(2)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5)单位上年度末的劳资报表;
(6)《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告书》。
3、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有关法令规定,由市和区县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附件:
南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北楼政务大厅 83630221
玄武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富贵山20号 84818463
白下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苜蓿园大街112号4号楼 84556201
秦淮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秦淮区许家巷10号 52230178
建邺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江东中路269号 87778416
鼓楼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山西路84号(1-4月) 84720381
原下关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山西路84号(1-4月) 58591812
栖霞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栖霞大道9号民政政务大厅三楼 85331949
雨花台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雨花台区雨花西路75号 52883398
浦口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江浦街道上河街26号 58882129
六合区管理所大厂年审点 六合区大厂园西路旭开花苑19栋政务服务中心 57067173
六合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雄州镇北外街159号 57144098
江宁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东山镇招商街79号 52192296
高淳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淳溪镇汶溪路193-2 56861272
溧水县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溧水县永阳镇后巷18号56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