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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省登记的外地驻粤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直系亲属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招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中驻穗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承办。
  
  第十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别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城乡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从其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残疾人联合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者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
  
  (一)依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二)年审对象: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阳江各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市有关政府部门登记的外地驻阳江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投资企业。
  
  (三)计算公式: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数)×上年度阳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四)年审方法:用人单位按通知要求携带有关资料,到市残联办理年审。经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的法定比例的,由市残联出具《阳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未达到法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人按上年度本市年社会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80%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年审携带资料: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阳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该手册可到市残联领取);2、市统计局《劳动情况》I102-1表复印件一份(也可提供1、6、12月份的工资单复印件一份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5、《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6、有安排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需提供该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劳动合同》和该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对帐单》原件。
  
  (六)年审时间:按每年度市残联印发的年审通知时间期限为准。
  
  (七)申请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程序: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和省残联《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困难用人单位,必须在年审期限内,先行办理年审手续,再领取《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后按要求备齐有关材料,在年审期限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残联,超过年审期限,不予受理。
  
  (八)法律责任: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滞纳金。拒不参加年审或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审地址:阳江市市区马南垌桔东路7巷8号
  
  (邮编:529500)
  
  联系电话:3429990、3413155
  
  传真电话:3418294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意义重大而深远
  
  残疾人劳动就业关系到人类的解放事业;残疾人也是重要的生产力,通过劳动就业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同时,残疾人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关联着我国1/5家庭的6000多万残疾人的命运,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扶助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一人,稳定一片。安置好这个群体,可促进社会稳定。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也表明,劳动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途径。
  
  三、为什么要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目前残疾人就业率明显比健全人低,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的发育,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的大多数福利企事业难以迅速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社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又给残疾人进入社会各单位就业增加了难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既适应“开放劳务市场、实行竞争就业”的机制,又有利于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并有许多优越性。同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能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业,较容易为残疾人选择一个合适的工作岗位;社会各单位均衡地承担社会义务,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负担;避免了福利企业“封闭式”等某些不足。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行为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法定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社会各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以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履行法律责任,其实质就是动员全社会,把残疾人的任务或者义务作为全社会的责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安排残疾人就业。这种就业方式一经立法,就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都不能拒绝执行。
  
  五、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在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所承担的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四)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六、按比例录用残疾人要遵守的原则
  
  第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第三、就近就业的原则。
  
  第四、就业为主、收保障金为辅的原则。
  
  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要具备五个条件
  
  (一)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
  
  (二)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三)生活能自理。
  
  (四)符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标准。
  
  (五)有劳动要求,经培训后能掌握上岗的知识和技能的。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3-8-2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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