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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65岁入职签订《劳务协议》,工作时猝死能认定为工伤吗?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2-6-23 10:48:36

65岁入职签订《劳务协议》,工作时猝,能认定为工伤吗?

大区65201921日,大区入职北京某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担任保洁岗位工作。

20191231日分许,大区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导致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于201912311023亡。

医院作出《居民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大区毙亡日期为20191231日,亡原因为猝


2021227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
大区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属工伤的结论,公司仍不服,向法院起诉


 

审判决:13号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亡的,视同工伤。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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