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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

1楼
wxyhr302 发表于:2020-8-24 9:02:32
 


案件

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情简介

张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20153月,郭某驾驶A公司的旅游客车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20169月,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对郭某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另查明,20106月,A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包车合同,就旅游客车的包车问题进行相关约定。20133月,该第三人与郭某签订合同,约定旅游客车落户于A公司,属第三人所有,现聘用郭某帮助驾驶该车,每月保底工资为2000 元,郭某可提取每团行程中总购物金额 1% 的佣金,聘用期限为一年,郭某在聘用期交付驾驶押金20000元,在合同期终止时由第三人退还。现张某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观点

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有二:一是郭某的死亡已被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二是A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郭某于 2015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但张某于20169月才向市人社会提出对郭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导致郭某的死亡是否成立工伤未经行政部门认定,故张某据此要求A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此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某至迟于郭某死亡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张某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一年内就本案提出仲裁申请,故张某于 201612月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的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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