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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解答

1楼
wxyhr302 发表于:2019-6-20 9:17:47
1.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由劳动者自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约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法定的义务,约定劳动者自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单位不为职工参保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及8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否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次按照下面两种方法来确定:
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15条规定:
 (1)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2)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定期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及时足额参保缴费的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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