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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作时被别人家的墙砸死,谁担责?

1楼
wxyhr302 发表于:2016-12-7 9:15:16

据《中山日报》报道,胡某生前是中山小榄某五金加工厂数控冲床班长。2013年9月,工厂给包括胡某在内的19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2014年3月,该五金厂一墙之隔的建材部最靠墙的两堆线材突然倒塌压垮墙体,墙体将五金加工厂的冲床电脑箱撞倒,冲床电脑箱顺势将正在工作的胡某压倒在地并重重砸在胡某头部,导致胡某当场身亡。
事后,胡某家属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保单没有指定具体的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胡某的遗产,向胡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说法
本案看起来是起保险赔付纠纷,但青见禾惠君认为,这实际上是起工伤事故纠纷。
本案中,胡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倒塌的墙体压伤致死,是起安全生产事故,但胡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伤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其家属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如果该五金厂未缴纳工伤保险,要承担一切工亡待遇。
另外,《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青见禾惠君不知道一墙之隔的建材部,是该五金厂的一部分,还是属于法律意义的第三人。如果属于第三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知识点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下期预告:员工不认可的规章制度对其有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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