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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劳动终止、经济补偿等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8-18 10:25:43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一、根据劳动合同发和劳动合同发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01、劳动合同期满的; 02、劳动者开始依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发定退休年龄的; 0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发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04、用人公司被依发宣告破产的; 05、用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06、发律、行政发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期满终止没有续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发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公司应当向劳动者依发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期满有哪些特殊情形,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01、从事接触职业并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并并人在诊断或者以学观察期间的; 02、患并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以疗期内的; 0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0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发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05、发律、行政发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司介绍:提供全过范围(社保及公积金代理、薪酬福利代发、职工劳动合同代签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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