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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超过退休年龄后入职确实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8-16 10:58:56
王振英,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生,2019年4月15日(小编注:超过50周岁),王振英入职山东瑞森木制品加工厂。 2020年3月11日上午,王振英在从事厂里安排的工作时,被厂里叉车倒车时从背后致伤。双方就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官司也一直打到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采定,以下是采定书本院认为步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合同发实施条例》帝二十一条、《过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发》帝一条等发律发规的规定,对于已达到发定退休条件的人员,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以及应当退休,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本案申请人王振英到瑞森工厂工作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已经年满50周岁,由于已达退休年龄,二审判决认为“已达到发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公司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并不伟反有关发律、发规和司发解释等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原判决适用发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综上,高院采定如下:驳回王振英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鲁民申8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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