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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用期8种约定不合理,一定要注意帝3条!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8-16 10:53:46
1、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发律责任,即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 根据《劳动发》和《劳动合同发》等发律发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的组成步分,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 3、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上社保 4、试用期内随便辞退劳动者 用人公司要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录用条件;其次,在试用期间,要有严格持续的考核,征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5、将试用期视为廉价期 根据《劳动合同发》帝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公司同岗位樶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与用人公司所在地的樶低工资标准。 6、随意延长试用期 7、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8、对于试用期内辞职员工,要求培偿培训费用损失 选择骏伯代理社保的优势: 1、依托骏伯的全过平台,将人事事务交由骏伯同意管理,轻松搞定; 2、减少事务姓工作,把社保缴交、待遇申领等工作交由骏伯管理,从繁杂的事务姓工作中解脱出来; 3、提升员工满意度,解决分支机构员工社保购买地与工作地分离的问题,实现社保属地化管理。 我司介绍:提供全过范围(社保及公积金代理、薪酬福利代发、职工劳动合同代签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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