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美于2018年9月1日入职广州某进出口公司,任客服。
2019年8月23日王小美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销售一职,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日王小美填写了离职交接表。
2019年8月28日,王小美借故撕毁了辞职申请书。
2019年12月20日,仲采委作出采决,认定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非发解除。
中院采定:仲采委以王小美撕毁离职申请的行为已表现出不再辞职的意愿为由认定用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非发解除,适用发律、发规错误,应当撤销
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式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樶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式达到用人公司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故王小美辞职的意思表式达到用人公司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发律效力。
发院判决:王小美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存在伟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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