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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资已及时足额发放,还要给员工发工资条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3-7-19 11: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对企业中的普通职工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个人所得。 依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也就是说,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向员工提供类似“工资条”的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条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依据这一款规定,企业不发“工资条”违法。 (1)工资表中要有岗位一栏 (2)工资表中要有绩效考核系数一栏 (3)工资表中有备注一栏备注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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