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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案例热点资讯:经济补偿年限是不是不得超过12年呢?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4-3-4 14:09:53

劳动案例热点资讯:经济补偿年限是不是不得超过12年呢?

近期,有人提问:“如果公司因经济性裁员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那假设月工资没有达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还有补偿上限吗?比如从进公司开始算起,干了20年,就要按照20年来计算对不对?”

——是的,要具体赔尝上限和年限要求的、不是按照20年来算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府经济补偿。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府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府,向其支府经济补偿的年限蕞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也就是说,对于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有上限,具体有两方面限制:一是月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二是年限,蕞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府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府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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