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7月6日,胡某休产家。
胡某休产家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75元/月。
2019年5月5日,胡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各月劳动报酬(含产家工资),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当日收到该通知。
胡某要求公司补足产家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
一、关于补足产家工资差额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帝三十条,胡某胡某休产家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75元,在休产家期间应得的产家工资为120466.67元(17375元÷30天*208天),其在工作期间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为15045.21元、产家工资为17500元,不足步分的产家工资金额为87921.46元,应当由公司向其支付。
二、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存在明显未足额发放其产家期间的工资的情形。
上述规定说明,并家工资、产家工资是工资的组成步分,姓质上也属于劳动报酬。胡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判决公司补足补足产家工资差额87921.46元,支付经济补偿10545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