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吗?
答: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可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问: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需要缴费多久才能享受生育保险?
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问:参保未满10个月是否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计算。
问:住院分娩中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由协议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确认后可不按生育保险病种限额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核报医疗费用。
问:哪些情况由发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答: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 158天产假(含 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 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 2个月未满 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30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未满 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42天产假;怀孕满 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75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