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 即使社保费已折算工资发放 职工也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共有18085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即使社保费已折算工资发放 职工也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abour
  1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黑侠 帖子:704 积分:5873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4-13 11:08:52
即使社保费已折算工资发放 职工也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发帖心情 Post By:2009-8-25 12:08:23

王某于2008年5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招聘时该公司与王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增加200元。随后王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5月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以王某工作不努力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王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支付给王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为王某缴纳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个人部分由王某自己承担。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