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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肥失业保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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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失业保险知识问答  发帖心情 Post By:2018-11-29 8:39:06

 

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超过300%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答:(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遗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7)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1)职工失业后,单位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6.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7.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8.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但应当高于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10.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1.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中须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是什么?

答:(1)失业人员申请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3)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的标准;

4)其他应该公示的事项。

12.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失业人员申请,填写失业保险迁转单,注明缴费时间、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等信息,向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根据省厅文件规定,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迁,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标准和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14. 我省境内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答:单位成建制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转迁证明,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转迁证明之日起60日内接续转入单位或职工失业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单位成建制转移、职工在职期间流动以及失业人员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含视同缴费时间)与在转入地缴费时间连续计算,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转移。失业人员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其在转出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而未申领的,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不转移。

失业人员流动转迁失业保险关系,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15.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如何转迁?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16.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和享受医保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

1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住院分娩的,有何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1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遗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20.哪些失业人员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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