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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按社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行吗?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wxyhr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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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社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行吗?  发帖心情 Post By:2018-11-26 14:25:14

 

严某201511月通过招聘进入甲公司从事货物配送工作,双方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天津地区,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但公司为了节省用人成本,按照当年最低的缴费基数为严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1月,严某在从事公司货品配送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在此之后,甲公司为严某办理了工伤认定手续,201610月严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伤残9级。甲公司也为严某按照要求办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申领手续。但严某在收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发现社会保险支付的金额与其实际工资标准存在差额。遂找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询问,得知差额的产生原因,系甲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严某为此找到公司理论,但甲公司认为已经为严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不再负有支付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责任,拒绝严某补足差额的要求。严某无奈之下,将甲公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692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对此负有责任,支持了严某的请求。

案件评析:

(一)甲公司为什么在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还不能免责?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9级,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而本人工资的定义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其虽然为严某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是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并没有按照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金额标准执行。因此,在社会保险机构核算严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会与严某实际的工资标准存在差额,而该差额正是由甲公司未按照严某的实际劳动报酬金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所导致的,甲公司应承担支付申请人该工伤待遇差额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为职工少缴纳社会保险费会造成哪些后果?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每年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没有按照实际支付职工的工资标准申报基数,甚至直接采用最低缴费基数申报,这样的做法不符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缴费基数过低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受到损失,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应承担的责任是工伤保险待遇中与缴费基数有关的费用,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还有一些与缴费基数有关的费用,如生育保险待遇中与缴费基数有关的费用,比如生育津贴。此外,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不补足又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中第八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如果为节省人力成本而按照低于规定的基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反倒可能要付出更大的成本,不仅要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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