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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以案说法丨员工放弃缴社保后,能否反悔追补偿?广州社保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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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员工放弃缴社保后,能否反悔追补偿?广州社保代缴  发帖心情 Post By:2017-5-18 9:16:33


案例
    2010年4月27日,程某入职某单位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工作期间,程某向单位提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要求单位每月发放社保补贴。单位同意了程某的请求,每月在工资中发放社保补贴,双方还签订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
2015年3月23日,程某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庭审理,对于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
首先,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无效。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本案中,虽程某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公司有法定的义务为员工程某缴交社会保险。
其次,能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条文来看,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款和第四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以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过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如果没有主张过,就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单位在每月发放的工资里包含着社保补贴费用的,若劳动者以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劳动者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主张过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且用人单位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没有办理的,才能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再次,员工放弃社保,而后能追经济补偿金吗?
    对这一点,不同地区不同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很显然,这里也有一个前提:“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也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另外,青见禾惠君提醒大家,很多人在运用法条时常常会张冠李戴,比如如果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也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事实上,未足额缴纳,不等同于未缴纳。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颁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司法判例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218号:对于黄荣升主张星城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故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星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黄荣升于2013年6月9日签订一份《声明》,声明其因自身原因不愿在星城公司参加社会保险,将用星城公司每月支付250元的社会保险费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本案审理过程中,星城公司虽一直主张愿意为黄荣升补缴社会保险,但并未实际为黄荣升办理补缴手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给予合理期限补办社会保险,但星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该合理期限内已为黄荣升补缴社会保险,亦未举证证明系黄荣升的过错而未完成社会保险补缴手续,故对于黄荣升以星城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星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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