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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ab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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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黑侠 帖子:703 积分:5873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4-13 11:08:52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帖心情 Post By:2009-5-21 15:59:17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

颁布日期:2009-4-1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21 16:00: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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