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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工伤待遇的“工资”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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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版主 帖子:371 积分:3929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5-11-5 10:52:45
工伤待遇的“工资”应如何理解?  发帖心情 Post By:2016-12-15 11:34:10

    金某于2014年4月5日入职佛山市某公司,从事搬运工作。因为经常加班加点,有时一个月能够拿到4000多元。2014年10月22日,金某在工作中被瓷砖砸伤头部入院,出院后休息4个月,在此期间,该公司每月仅仅支付770元工资给他。2015年10月9日,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佛山市某公司按1600元为基数向金某支付工伤待遇。金某对此不服,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4000元)标准计算工伤待遇。

说法

    在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中,由于工资标准不同, 所计算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差悬殊。因此,双方往往对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的工资标准争议较大,正确理解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非常重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我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应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 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总额(即《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意义上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标准支付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按照该标准计算的费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付的费用之间的差额。

知识点

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1.事假工资。无需支付。

2.病假工资即医疗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伤期间的工资即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4.未休年休假工资——参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日工资收入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实行包月工资制且能证明包月工资中加班工资基数且该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该基数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否则以全部包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

1.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4.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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