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企业文化企业文化 → 上班途中被人当成情敌杀害,一二审:是工伤!高院,撤了!


  共有9724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上班途中被人当成情敌杀害,一二审:是工伤!高院,撤了!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wmxhr0219
  1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小飞侠 帖子:1750 积分:17719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7-3-23 9:56:56
上班途中被人当成情敌杀害,一二审:是工伤!高院,撤了!  发帖心情 Post By:2022-11-25 9:19:06

2017年9月30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张大明步行上班途中,被王小石持事前准备好的一把尖刀,张大明于当日12时41分死亡。 张大明与王小石素不相识。张大明与王小石的前女友孙小妹是同事关系,案发前均在医院儿一科工作。王小石与前女友孙小妹于2017年7月分手,王小石自认为孙小妹与其分手是张大明造成的,而对张大明心生怨恨。 2018年6月8日,市人社局认定张大明步行上班过程中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大明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一审判决:在上班途中受到故意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张大明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的上班途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人道主义出发,依法依理均应认定为工伤 高院判决:这种情况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审拼接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将两个法律规范拼接为一个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判决错误,应当撤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该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大明所受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之间都有独立性,其中第(六)项规定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张大明所受伤害不是交通事故原因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