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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成就举世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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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成就举世瞩目  发帖心情 Post By:2017-6-1 16:37:07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为重点,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金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管理服务不断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杰出成就。
  
  一、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更加完善
  
  (一)养老保险制度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全面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积极推进此项改革工作,制定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配套文件,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地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末全国参保人数达到3666万人。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省级统筹,为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奠定了基础。各地继续巩固省级统筹,通过进一步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强化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经办流程和业务规程,实行数据省级集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增强了确保发放的能力,促进了政策的统一规范,提高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3.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实现全覆盖。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基本完成两项制度的整合,实现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及时跟进,打通制度衔接的“梗阻”。在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解决城镇企业职工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4年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解决了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进一步完善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7年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解决了职工在机关事业和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至此,基本形成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体系。
  
  5.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鼓励社会团体等建立企业年金的政策,并下发《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企业年金数据交换规范》(GB/T29424-2012)等文件,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规范基金管理和市场秩序。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制定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及《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和编码规则》(人社厅发〔2016〕168号)、《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人社厅发〔2016〕169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人社厅发〔2016〕170号)、《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人社厅发〔2016〕171号)等配套文件。随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作用渐显。
  
  (二)医疗保险制度
  
  1.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得积极进展。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要求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目前,30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整合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统筹地区陆续出台方案并开始实施,基本医保制度公平性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村居民保障水平得到提升。
  
  2.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2年开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2015年,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所有地市启动实施,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2016年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实行精准施策,在起付线、报销比例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加强两项制度政策衔接和经办协作。
  
  3.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老年人权益,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选择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的社会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
  
  4.保障范围逐步扩大。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进一步扩大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2016年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经过专家评审,2017年印发了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西药、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上版目录新增339个,增幅约15%,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同步评审确定了45个拟谈判药品。
  
  5.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整体推进。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积极探索多种付费方式,目前,85%以上的统筹地区实施了医保付费总额控制,70%以上地区探索了按病种付费,还有地方探索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复合式的医保付费方式初步建立,医保控费作用进一步加强。
  
  6.医疗服务监管不断加强。逐步扩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范围,到2016年底,全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约14.49万家,定点零售药店24.85万家,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需求。2015年,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行政审批,同步完善协议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公平竞争。201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全面推开医保智能监控,建立完善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事后审核功能,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7.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更为顺畅。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在此基础上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从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工参保政策、规范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中的有关权益、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落实组织实施工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2016年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接续经办管理服务规定。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大力推进,目前30个省份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8个省份正式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启动跨省异地就医持卡结算。
  
  (三)失业保险制度
  
  1.制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企业稳定职工队伍的政策措施。2014年11月,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对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中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面临转型升级,职工失业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发挥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导向作用。2015年-2016年,全国向近54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补贴364亿元,惠及职工6561万人。这项政策使企业切实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提高了企业履行稳定就业岗位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职工岗位稳定和社会稳定。
  
  2.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15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明确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16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连续两次降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到1%-1.5%,减幅超过50%。截至2016年底,有22个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失业保险费率为1.5%,10个省份失业保险费率为1%。两年累计减收失业保险费900亿元,为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2017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四)工伤保险制度
  
  1.积极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取得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进一步维护好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2014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针对建筑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特点,提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列支、一次提取、全员覆盖、前置约束等一系列创新举措。2015年,启动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同舟计划”,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截至2016年底,新开工项目参保率已达96%,建筑业参保人数1896万人,比上年增加612万人。
  
  2.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根据“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完善,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调整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政策实施一年来,减少企业缴费130余亿元。
  
  3.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为主线,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配套规章和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继颁布实施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1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14)等规章和政策标准。加强依法行政,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改进完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4.不断深化改革,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成效显著。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目标,必须坚持统筹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扩大到了30个省份的54个统筹地区,通过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的方式,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经济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对提高试点地区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率、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风险防范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试点经验为研究起草《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推进工伤预防工作打下了基础。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出台了《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人社部发〔2014〕88号)等规范性文件,标准进一步完善。2015年,按照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出台《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标准(试行)》,遴选确定第一批4家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使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工伤康复工作。
  
  (五)生育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一些地区还包括了灵活就业人员及农民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方便参保职工就医。
  
  2.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2015年印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提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付能力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要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不高于0.5%,每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约100亿元。
  
  3.开展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在邯郸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以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在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方面取得的成就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2016年11月国际社会保障协会授予中国政府“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
  
  (一)养老保险
  
  2016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共计88777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9980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员25373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4852万人。
  
  2016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为37930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7503万人。其中参保职工27826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0103万人,分别比2012年末增加4845万人和2657万人。
  
  2016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50847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47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员15270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195万人。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2016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为74392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0751万人。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为29532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3046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含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为44860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17704万人。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参保职工21720万人,参保退休人员7812万人,分别比2012年末增加1859万人和1188万人。
  
  (三)失业保险
  
  2016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为18089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864万人。2016年全年全国共向484万失业人员发放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比2012年增加94万人。2016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为230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6万人。
  
  (四)工伤保险
  
  2016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为21889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2879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为7510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331万人。2016年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为196万人,比2012年增加5万人。
  
  (五)生育保险
  
  2016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员为18451万人,比2012年末增加3022万人。2016年全年共有914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2012年增加561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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