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记者陶忠辉 龙华
汽车可以租赁、房屋可以租赁……现在,人才同样也可以租赁了。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化、细分化、职能化的客观要求,帮助企业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才流动模式和就业方式,人才租赁正在我省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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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租赁悄然走来
“比起以前做临时工,心里踏实多了!”9月20日,被武汉市育才幼儿园“租赁”做文秘的熊女士,满面笑容地接过派遣公司发给自己的月工资,工资单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类明细。
据了解,省内多家人才市场开辟了出租人才业务,像熊女士这样被“租赁”者,目前我省已有近2万人。
人才租赁,又叫人才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通过人才租赁机构选聘所需人才,并通过该机构为所聘用人才办理用工、岗位培训、发放薪酬以及代办社保、档案托管等一系列人事手续代理的用人方式。
目前,我省人才租赁走在前列的城市主要是宜昌和武汉。
随着三峡工程建设的进展,各类专技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宜昌市人才服务中心派遣部负责人称,4年前,该市一些人才和劳务中介机构就开始涉足人才租赁服务业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宜昌市被租赁人才达4000人。
武汉市从事这项业务的公司已达20家,租赁人才已逾万人。其中,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2001年就开始对省内外企业提供人才租赁服务。迄今,他们已向省电信、中南电力设计院等省内外30多家公司派遣了5000多名人才。去年年初开始“试水”人才派遣的武汉市人才市场,目前已派遣员工3000余人。
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派遣部主任彭虹说,该中心人才租赁形式灵活多样,主要有长期租赁、短期租赁、项目租赁等。像短期办公、行政助理人员、翻译或主持人、导游等一些受季节或项目因素影响较大的人员已经开始被用人单位随时“租赁”。
而在广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租赁人才已开展得如火如荼。广州从事人才租赁的中介达50多家,去年业务量已突破10万人。上海市还在近期实施了包含人才租赁内容的“人才柔性流动”战略。
事实上,在日本及欧美发达国家,人才租赁已成为流行的用人方式。资料表明,去年全球人才租赁市场的收入为200多亿美元。
“用人不养人”的新机制
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记者看到,每一个前来求职的人员登记后,其资料都会被录入到该中心的人才库里。每当有用人需求,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便会在人才库中寻找符合条件者,然后推荐给用人单位。派遣人才的合同到期后,人才又“回到”人才库中。
在人才派遣中,派遣单位始终处于中立的位置,同用人单位谈薪水、谈合同、谈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人才的后顾之忧。
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雷光明说,人才租赁特征是“用人不养人”,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不存在隶属关系。人才租赁旨在帮助企业建立起一种“只用不管”的新型用人机制,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实现管理职能简单化,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规范管理行为,规避管理风险。例如许多小公司的业务量少,请一个专职的会计员显得有些浪费。而许多公司的电脑常常出现故障,请个专业的电脑维护员成本太高,这时,通过人才租赁就能达到人财物综合节省的效果。
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既节省了“高薪养才”的成本,又实现了“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机制;而从被租人才角度来看,不转户口、不转人事档案、保留编制的柔性流动机制,已经使人才自身的长处得到了发挥,实现了自身的价值。
对于企业急需又没必要长期使用的人才,人才租赁不失为一种灵活有效的选择。雷光明指出,因为这样他们既不用考虑招聘、考试等诸多事宜,也不用为人才的养老、保险等事操心。同时,一些处于发展之初的公司,将人事管理委托给租赁派遣公司,可有效节约用人成本、转移用人风险。
专家们解释,从劳动和法律关系来看,人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从社会层面上而言,人才租赁可以实现各级人才的资源共享,缓解了人才供需矛盾。
亟待解决的问题
“即使给我双倍工资和更优厚的福利待遇,我也不愿被租赁。”
某大型国企工作多年的刘高工认为,租赁期间虽然会得到丰厚回报,但短短几个月后又要重新面临择业问题,自己的年龄已不占优势,还要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另外他认为人才租赁没编制、没名分,感觉只是个“打工仔”,所以不敢冒这个险。
孙小姐被某人才服务公司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汉口一外地公司驻汉办事处工作。李小姐在上班后发现,每天都得加班三四个小时,星期天还不能休息。最令她感到不公的是,办事处不另付加班工资。孙小姐多次提出应享受加班工资,均遭拒绝。而她又求助派遣她的“东家”时,得到答复是:你的加班工资应该找办事处去要,因为你是给他们加的班。
一位被派遣到某公司的赵女士感叹说,临时在别人的公司做事,同事之间缺乏认同感,老板也不会重视你的发展,认为你只不过是个干活的“钟点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的人才租赁市场,高级人才的租赁业务还不够活跃,求租单位大都属于事业单位,他们租赁工作人员是因为受编制、计划等政策限制,缺少一线“干活”的普通管理及技术人员,对高级人才却没有需求。
业内人士认为,租赁人才的方式目前存在一定的“硬伤”,主要表现在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租赁人才的权益。
首先是加班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要付给员工加班工资,但对租赁人才而言,往往由于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此类纠纷大多难以解决。
保险问题也是一道坎。根据人才租赁的协议要求,用工单位必须把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费用交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再将它们转给被聘人员。而事实上,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却将这部分法律明确规定的缴纳费用给“漏”掉了,或者干脆与派遣公司互相推诿、扯皮,导致租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
工伤也是令租赁人才头疼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受害人的责任。但如果租赁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容易造成纠纷。
有关专家认为,加强人才租赁法律方面的规范迫在眉睫。比如在日本,就有专门的《工人派遣法》,用来调整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广东、上海等地也有相应的法规,然而在我省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
专家指出,随着相应法规的建立健全及企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的完善,这一新的用人方式的全面展开将为期不远。